【案例】
秦某在D县经营着一家副食品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近日,因为非法销售从外地购进的卷烟,秦某被D县烟草专卖局查处。
经过调查,D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今年以来,秦某因为无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非法运输烟草制品行为先后被B县、C县烟草专卖局处罚。综合全部违法事实,D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取消秦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对此结果,秦某表示不解,认为在D县仅被查处一次,不应被取消经营资格。
【分析】
D县烟草专卖局作出取消秦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决定,是合法且合理的。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秦某在D县被查处的次数,而在于其在一年内多次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秦某今年已先后被B县、C县烟草专卖局处罚,加上本次在D县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法定情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该条款中“一年内”指从首次违法被处罚的时间算起,至本次被查处时,时间跨度未超过12个月。秦某本年度内3次违法行为均在此期限内,符合条款适用的时间条件。法律未限定处罚必须由同一地区烟草部门作出,无论违法地点在B县、C县还是D县,只要是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作出的、针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有效处罚决定,均会纳入累计次数。因此,秦某3次跨区域违法处罚可直接叠加计算。
本案中,秦某多次无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从非法渠道进货、无证运输,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也证明其不具备持证经营所需的条件。如果仅对本次行为进行单独处罚,而忽略其屡罚屡犯的情节,则无法实现法律的教育和惩戒目的。
作者单位:浙江浦江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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